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900-2019-0003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9-06-1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9〕89号
  • 发布日期:2019-06-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
榕政办〔2019〕89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06-18 09: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以下保护类别建筑物保护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包括:五城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五城区范围内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等;五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等。 

  二、责任主体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五城区政府历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日常巡查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咨询指导。市资源规划、建设、文物、消防、不动产登记、城市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代管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修缮责任主体。 

  三、分类及管理流程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 

  (一)日常养护。指进行日常的、有周期性的、不改动建筑现存结构形式、内外部风貌、特色装饰的保养维护。日常养护在实施前,修缮责任主体可向所在区政府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二)应急抢修工程。指因建筑突发危险或濒危,或保护责任人不明等原因,为确保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应急抢修工程在施工前,修缮责任主体向市名城委提出抢救保护咨询并接受技术指导。 

  (三)修缮工程。指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以恢复整体历史风貌、合理使用为目的的局部或全面的保护性修缮及环境整治工程。修缮工程管理流程为: 

  1.勘察设计。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查勘、结构安全评估,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保护图则,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含用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论证、消防保障方案内容)。 

  2.方案审查。修缮责任主体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修缮方案审查申请。收到申请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市名城委、市建设局、市文物局等部门意见,市名城委、市文物局就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出具意见,市建设局就消防保障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述部门的反馈意见,就用地使用性质及建筑功能审核论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组织施工。修缮责任主体应在施工前向市名城委申请修缮工程开工备案,按照审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开展施工。市名城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修缮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4.竣工验收。修缮责任主体收到修缮工程完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修缮责任主体向市名城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文物局等相关单位申请核验,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分别出具核实意见。修缮责任主体汇总相关部门验收核实文件,向市名城委申请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迁移工程。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在规划管理环节,应当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名城委、市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因项目建设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的,需报市人民政府。 

  经批准后,迁移工程的管理流程为: 

  1.修缮责任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落架前的建筑进行测绘、记录、安全评估等工作,并出具正式的测绘报告,测绘报告应提供建筑原地块周边环境信息。根据测绘结果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迁移保护规划方案,并明确迁建后的建筑用地功能及建筑使用功能。市名城委提供技术指导。 

  2.修缮责任主体将迁建保护规划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名城委、市文物局以及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审查。若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审查后的建筑迁移保护规划方案(含地块控规调整图则)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建筑迁移保护规划纳入福州市规划综合应用平台系统,由修缮责任主体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4.按照修缮工程的流程进行勘察设计、方案审查、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 

  四、工程资质管理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文物主管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二)施工单位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古建筑工程专业资质或文物主管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三)监理单位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或文物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 

  (四)对于重要历史地段内历史建筑或重要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实施单位的资质要求。 

  五、产权登记和交易管理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随土地出让的,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办理产权登记。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修缮后的建筑产权面积测绘报告,连同市名城委出具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包括市名城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不可转让的,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可办理销售手续,对外销售。 

  涉及征收、收储且不随土地出让的,由市政府指定接收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六、参照管理 

  五城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建筑应按相关保护规划进行分类保护整治,其中“保护修缮类”传统风貌建筑工程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实施和管理,“更新改建类”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新建建筑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福州市五城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下发之前,修缮方案已经市名城委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交易管理按照本《意见》执行。 

  长乐区、各县(市)、高新区参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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