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布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11 17:19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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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出台《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大对数字经济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应用示范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新。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促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1

  针对重大项目贴息补助

  

  对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重点园区、创新平台等基础设施新增投资及重大项目投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单个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2

  针对平台建设补助

  

  对企事业单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资建设的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平台、重点行业公共平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补助。 

  对福建省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

  应用示范奖励方面

  

  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区域性行业性试点示范和互联网、物联网、卫星应用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应用,对应用示范工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4

  购买服务补助方面

  

  互联网企业购买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字福建(安溪)产业园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园区的数据中心服务,按企业每年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数字福建技术支撑单位通过集中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云计算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服务。支持省直部门、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信息化应用和服务。 

  

5

  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方面

  

  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方面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福建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区域总部、行业总部、研发中心),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6

  基金投资奖励方面

  

  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应用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福建省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7

  首超奖励、创新大赛奖励方面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的互联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评选的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优秀创新产品,分档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业内知名企业组织开展全省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大赛,每赛次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大赛奖金。 

  

8

  正向激励方面

  

  正向激励方面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正向激励。 

  对考核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实验区),按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地用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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