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0-02-28 15:10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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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粮粮〔2020〕22号
各设区市粮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9号)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73号),进一步提高粮食应急加工能力,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现将《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20日
  (联系人:林华全,电话:0591-22026508)

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9号)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73号),经研究,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重点支持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本省地方粮食加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吨以上,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300吨以上。
  3.企业2019年度内技术改造成套设备(不包括日常维修配件和耗材等)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
  4.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5.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上传质量安全溯源信息。
  6.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设施完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商品流通、产业经济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8.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省内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建设、自动送料仓建设、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和“机器换工”等项目。
  (二)补助标准
  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的补助,根据审核认定的企业2019年度已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按一定的比例测算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粮食加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改造设备采购合同(应包含采购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格、交货及付款时间等内容)、安装或技改完成后的照片(需彩色打印)等。
  5.采购设备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统一认定为日常维修配件和耗材,不列入补助范围。
  6.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7.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等情况的认定证明。
  8.企业上一年在国家粮油统计系统上报的商品流通统计报表(GL 05表)和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GL 02表)。
  9.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
  10.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四、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各地财政、粮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2.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局、粮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各地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粮储局。
  3.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2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与纸质材料必须一致。
  (二)申报时间
  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逾期未报达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必要时可到现场核实,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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