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 2017-12-29     来源: 福州新闻网        字号:    

  近日,市政府印发《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897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发展,中共福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要着力构建省会现代化经济体系,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在转型升级、创新驱动、乡村振兴、改革开放上有新作为,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为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推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制定出台了《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全文分五个部分十八条,从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和完善评价监督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五个方面提出激励措施。

  1、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3条。明确了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及转化收入的处置权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进行明确。

  2、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共3条。通过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方、输入方进行奖励,激励在榕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平台将科技成果在福州转移转化。新制订了对在榕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转移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强调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榕转化的给予补助,对新建、新认定和经国家、省考评优秀的在榕研发平台给予奖励。

  3、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共4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进行奖励。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70%的奖励;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共4条。对技术登记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成效奖励和激励创业孵化体系完善。新制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和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奖励;对在榕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合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 强调不断完善我市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市“创新十条”政策给予奖励。

  5、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共4条。提出加强对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要求。强调我市校地合作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发挥作用,作好与我市签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落实。强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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