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17-02-05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等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日 

  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2015年以后(含)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发改委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 

  在用足用好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我市额度12.8亿元)的基础上,设立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财政共同出资3亿元,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出资方代表,引入相关金融机构,初期规模27.2亿元,以上合计40亿元,专项用于投资我市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由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60亿元的贷款额度,专项用于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并提供优惠利率。市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利息周转。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每年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重点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银行业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以上两项措施按照“政银保合作,投贷保联动”的工作模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另行发布。 

  三、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分期缴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执行。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 

  、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条措施 

  一、增设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凡增设与海洋经济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3D打印、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经教育、人社、经信等部门认定,给予每个专业平均80万元的开办费专项补助。 

  二、深化政校企合作办学 

  支持市属国有和龙头企业参与共建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给予补助对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每生3000元至6000元给予补助。 

  三、拓展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数,给予每人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等政策,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500元至2200元补贴。福州地区的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到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和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不少于300元。 

  建立健全“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医疗保健和住房保障待遇 

  在我市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市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打造校企合作实训平台 

  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列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的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300万元。依托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县级实训基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2017年1月I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一、与车库咖啡共同成立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的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五、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六、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七、每年投入200万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按照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按照投资总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入园企业还可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榕政综〔2015〕254号)、《关于促进VR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榕政综〔2016〕118号)及其它相关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四)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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