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城市品质提升工作(三环沿线、湾边高架桥及东二环等整治)增项项目(施工)补充通知

日期:2019-04-28 10:16 来源: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本网 浏览量:
| | | |

  招标编号:FZGT福州2019006

  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修改:

  1、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修改为:“三环路东北段七标段金山寺地道整修:内容为照明工程,管理房水电,装修,地面铺装,排水工程,水泵,发电机等;螺洲街到福泉互通段,道路桥梁路灯及高杆灯灯泡更换成LED灯,高杆灯部分电缆更换;螺城路(三环二期辅道-螺洲街路段),40盏照明工程,内容包括:灯杆、灯具、管道、电缆、基础等工程;福湾路高架桥和湾边互通隔音屏修复、福湾路主线接湾边互通接线段桥台沉降沥青修复;连江北路、连江中路,光明港、秀坂、官前人行天桥更换支座及铺装及桥梁检测等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2、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修改为:“本项目为费率招标,不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费用暂按842万元计取)。”,招标文件中如有不一致的以此金额为准。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序号61条款号14.2中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第(2)点修改为:“(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如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已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并获福州市财政局批准,承包人应在收到福州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结算报表后28天内提出竣工付款申请单,将竣工结算价款扣除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即福州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结算金额的5%)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按第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办理。”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3点修改为: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5%的工程款。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不适用  ;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不适用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不适用。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监理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包括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工程价款、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价格调整及索赔的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限额为结算合同价格的5%。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5、招标文件第八章第2节商务文件中二、投标函附录序号7中合同条款号和约定内容修改为:“合同条款号:15.3;约定内容: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5%的工程款。”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请各投标单位及时查看。

           招  标  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9年4月2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