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

日期:2013-05-06 00:00 来源: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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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出台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于4月26日正式出台。《细则》对轮候册的建立,轮候号的管理,配租条件、原则、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体系更系统、规范和精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经审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进入轮候册,轮候册由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是《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公租房办法》)试行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因未年审暂停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对象。
 
  第二序列是《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在《公租房办法》试行后改为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第三序列是新申请对象。
 
  ※轮候号按申请受理时间系统每月自动生成
 
  三个序列轮候册的轮候号按相同方式产生,即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各序列当月的轮候号,取得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相应序列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市住房保障办提醒市民,轮候系统会在当月最后一天集中当月全市所有成功递交的申请,并自动随机产生该月份的轮候号顺序。下个月产生的轮候号自动排在上个月产生的轮候号之后,因此,市民无需扎堆在同一天提交申请。
 
  ※轮候号实行动态化管理
 
  轮候号实行动态化管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轮候号将被注销:(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给予优先配租:一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二是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三是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四是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五是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的家庭);六是符合其他经市政府批准条件的家庭。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获得优先配租资格的家庭只有一次优先配租的机会,获得配租资格后弃租的,不再拥有优先配租的机会。
 
  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配租,配租先后顺序为:优先配租对象;第一序列轮候对象;第二序列轮候对象;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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