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3-15 17:45 来源:土地发展中心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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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20]47号常务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0CJ01831号),《 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2021年2月1日

 

  福州市四城区留用地及村财

  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实施意见

  一、为进一步规范四城区留用地安置补偿管理,完善我市四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地及村财货币补偿款对接回购商贸综合用房工作机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三、本实施意见中的商贸综合用房包含商业、办公、酒店用房及地下车位。

  四、关于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价格

  (一)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价格

  1.对于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保障房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购买单价按“2013年6月3日调整前所处地段相应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5% 利润”的原则计算,我市留用地补偿价格未作调整前,该价格不作调整。

  2.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除之前已出让地块中已明确回购价格和回购对象的项目外,购买单价统一按照“2013年6月3日调整前所处地段相应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3800元/平方米)+5%利润”的原则计算。

  (二)村财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价格

  村财资金对接购买2010年之前(不含2010年)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按照交易时点(签订购买协议时)市场评估价格下浮30%对接购买;对接购买2010~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按照交易时点(签订购买协议时)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对接购买;对接购买2016年之后建成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以及村财资金对接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存量商贸综合用房的,统一按照交易时点(签订购买协议时)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作为其购买价格。以上购买价格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购买的,不享受该优惠价格,购买价格另行确定。

  五、购买流程

  (一)对接购买保障房建设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

  1.提出申请。回购单位需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和村财回购保障房项目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经所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将购买对象(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其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情况,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

  2.核实金额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对该村历年来所持有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数额和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数额进行核实,并将还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金额告知市房管局。

  (2)可用于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村财资金仅限于房屋征收补偿时村产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市土地发展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征收业主单位对该村历年来所持有的村产货币补偿款数额和已对接购买或已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数额进行核实,并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将还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的村产货币补偿款金额告知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留用地补偿金额、市土地发展中心确认的村产货币补偿款金额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统购价格,在本市保障房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统一进行调配,并出具村集体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或村财对接购买保障房地块配建商贸综合用房的调配意见,明确对接购买村集体、购买地点、购买面积等。

  4.支付对接购买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房管局调配意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管方,与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三方购买协议,并支付购房款。各区政府负责在完成回购对接工作后7日内将回购协议、各村支出明细材料汇总后,分别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土地发展中心备案。

  5.其他事项。原则上对接购买保障房项目配建商贸综合用房  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购房款项。逾期未对接购买的,不再对接,剩余商贸综合用房由保   障房建设单位对外销售。

  (二)对接购买公开出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

  1.核实情况。原则上村财资金不得购买公开出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经市房管局确认可购买的保障房地块配建商贸综合用房数量不足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可对接购买留用地货币补偿金额后,方可申请购买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

  2.提出申请。回购单位需利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回购公开出

  让地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 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根据回购单位的申请,经向规划部门核实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条件后,将购买对象(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建筑面积、位置、用途、户型比例、回购价格等事项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抄送市土地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核对实际可对接购买商贸综合用房面积并提出核对意见。

  3.缴纳回购保证金。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意见和回购单位的需求,按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测算回购价款。回购单位按测算回购价款的10%, 向市土地发展中心缴纳回购保证金。

  4.组织出让。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到回购单位缴交的回购保证金后,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回购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方案,组织项目公开出让。各区政府负责在市土地发展中心、竞得人、回购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后7日内汇总回购协议、各村支出明细等材料,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5.回购价款支付方式。回购价款由回购单位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支付:

  (1)回购保证金转为首期回购价款。市土地发展中心在项目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与回购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后,经回购单位与竞得人共同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将回购保证金转入竞得人指定银行账户。

  (2)宗地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回

  购单位支付回购价款总额的80%。

  (3)回购合同约定的商贸综合用房达到法定及回购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且回购单位与竞得人办理交房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回购单位支付剩余回购价款。

  6.其他约定。回购单位不签订回购协议或虽签订回购协议但不履行回购协议的,则视为回购单位放弃回购,该单位已缴纳的回购价款不予退还。市土地发展中心此后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回购申请,竞得人已配建的商贸综合用房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出 让公告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接回购,作为全市安置房源统筹使用。

  六、回购商贸综合用房配套地下车位的,回购价格统一按照 经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下浮10%确定。

  七、回购商贸综合用房仅用于对接销售相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块所在区政府和市房管局负责对《回购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回购用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根据《回购协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回购用房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由地块所在区政府、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进行监管。

  八、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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