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多措并举严防办学风险

日期:2020-12-28 16:47 来源:教育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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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严防办学风险消除隐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近日,福州市教育局面向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发布《关于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通知》。通知对规范收费管理、加强资金风险防范和加强办学情况公开等方面作出了强调和要求。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2、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监控管理办法。2021年开始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监管。
    4、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场所公示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师资情况公示栏、辅导科目、收费标准公示栏、服务合同样本和一次性缴纳学费不超过3个月提示语等内容。

    通知内容
    一、规范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快推行并抓好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实,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加强资金风险防范。
    各县(市)区要积极与金融部门合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监控管理办法,拟定资金监控完成时间表,建立资金监管系统。2021年开始,新设立的培训机构资金都应实行监控。原批准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系统也应于2021年5月份前全面完成。
    资金监控管理办法应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严控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资金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不少于30万元。如低于上述金额,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如认定存在风险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三个月收费”制度,要根据课程进度,利用金融手段,分期滚动拨付资金,允许学生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划拨流动资金。
    县(市)区要定期抽查账户余额,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风险。
    三、加强办学情况公开。
    要提醒学生家长选择有资质的合规机构,引导家长如何判断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正规,提供查询正规校外培训机构的平台和途径。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公示栏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场所公示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师资情况公示栏、辅导科目、收费标准公示栏、服务合同样本和一次性缴纳学费不超过3个月提示语等内容。
    开展黑白名单制度和诚信评价活动,各地要在当地官网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并抄送市教育局。黑白名单和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含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对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治。
    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配合,将黑名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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