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落实《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十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9-12-31 13:51 来源:转自福建省教育厅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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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落实《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教发〔2019〕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抓好《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教育〔2019〕1号)落实,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我厅会同省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共同提出进一步加快我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十条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学前教育学位需求高峰实施方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学前教育学位需求高峰实施方案(2020-2022年),经同级政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着力推进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确保2020年起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50%、学前教育普惠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占比,下同)达85%以上。根据“城镇服务人口6000人及以上的设置1所不小于270人(9个班)规模幼儿园;农村服务人口3000人以下的按3个班规模设办园点;服务人口3000至6000人的设置1所180-270人规模幼儿园;城镇和农村按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相应增加40个学位”的标准,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二、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治理工作的统筹力度。对新建城镇小区要确保落实“五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政策要求。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稳妥有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市、县(区)政府和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策”原则,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具体举措和操作指引。凡按照国家、地方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移交的,要督促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的,区别不同情况,可通过置换、回购等方式予以解决,或经报设区市级治理工作小组同意,先由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推动移交。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区)政府要牵头成立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和律师组成的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约谈幼儿园实际控制人,明确移交期限,未在期限内移交的,通过法律诉讼等渠道督促移交。省级建立督导奖惩机制,定期通报整改工作进展,督促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三、拓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渠道。各地要通过新建、改扩建、配建、扶持办园等方式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对学位供求矛盾突出且用地紧张的城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不改变房产性质,依法依规利用闲置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鼓励支持乡镇(街道)、村集体(社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利用闲置房产、空闲校舍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公办园或附属园。各地要主动对接、接收军队停办的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住建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消防救援总队

  四、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2020-2022年,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按幼儿园建设规模分档补助各地新开工建设200所公办幼儿园。省级补助的公办幼儿园须在次年9月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低于50%的县(市、区),在落实省级补助项目的同时,应自筹资金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财政厅

  五、创新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探索和鼓励“总园+”办园模式,以优质幼儿园为总园,通过自办分园、加盟分园、委托管理等方式整合周边普惠性幼儿园,形成集团化办园模式。深化“片区管理”改革,探索镇村一体化办园模式,推动镇域内乡镇中心幼儿园、村办幼儿园(中小学附设学前班)优质资源有效覆盖、均衡发展。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快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财政扶持、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对口帮扶、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丰富多元优质资源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需求。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

  七、强化幼儿园建设土地资源保障。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教育用地性质。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应优先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转用审批的,可单独申请用地报批。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改建为幼儿园的,可享受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幼儿园建设项目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覆盖范围,同等享有中小学校安工程审批优惠政策。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住建厅

  八、加大幼儿园教职工补充力度。严格依标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无法增编地区探索实行幼儿园“人员控制数”管理,由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控制数核算标准,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后下达指标,实行同岗同待遇、“一年一核”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安保、餐饮等服务可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学前教育人才培养,落实师范类专业生均拨款上浮比例,完善培养层次,扩大招生规模,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年招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以上,支持地方委托高校公费定向培养“本土化”幼儿园教师。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编办,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

  九、健全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区)政府要加快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设区市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2020年起学前教育财政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省定标准提高至600元,各地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省级财政对市、县(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予以奖补。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

  十、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继续将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学前教育普惠率作为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020-2022年,省财政对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学前教育普惠率提高幅度等综合排名前三的设区市,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分档奖励,其中:第一名1500万元、第二名1200万元、第三名800万元。

  落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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