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5-25 11:11 来源:公务员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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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政综〔20111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33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人才队伍增量的主要来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2011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攀升,加上往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多年累积递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到我市当年新聘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2、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参照省里标准为市级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将市级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提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根据省里统一安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等项目, 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积极做好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专升本升学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政府)

  3、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第三产业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第三产业项目,重点对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创业项目予以扶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工商注册、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创业指导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均不超过10万元和经营项目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的原则予以财政贴息扶持,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4、提高储备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双困”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将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人才储备范畴,待就业一年内提供生活补助和免费住宿,并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储备人员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双困”毕业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重点帮扶对象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

  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到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待就业登记的福州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待就业一年内可参加一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参加培训职业(工种)确定,最高不超过800元(不含鉴定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费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60%给予培训费补贴。继续实施省“三年三万”就业见习计划,2011年新建市级见习基地20家,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四、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水平

  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回生源地登记,建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推荐服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毕业后两年内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投入,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与安全稳定工作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方面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就业创业环境,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自主创业先进人物评选表彰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和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矛盾;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属高校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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