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1-08 08:41 来源:人社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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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委办发〔2018〕1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30号)要求,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渠道

   (一)鼓励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在转移科技成果、核心发明专利审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就业岗位。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0%、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优先获得扶贫项目支持,享受相关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拿出乡(镇)公务员招考职位的60%面向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放宽报考条件,一般不限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县级及以下机关单位公开招考,不得在工作经历方面设置门槛。出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发挥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引领示范作用。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好期满各项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考乡镇公务员力度。实施招聘千名“一懂两爱”村务工作者计划,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村务工作者队伍。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大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力度,各地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或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编办,团市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县乡基层工作。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和落实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及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凭《退役士兵证》《毕业证书》,可按规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优惠政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和在校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已注册创办企业的可优先申请入驻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福州警备区,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的扶持

  (八)加强基层创业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特色小镇、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建设福州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鼓励社会资本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参与创业孵化园的管理,为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和创业孵化效果等,评选一批市级创业大本营,并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推动食药领域“多证合一”。放宽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表述,开放企业名称库,允许申请人在网上进行企业名称的“自助查重、自主申报”。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该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拓展创业融资渠道。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发挥车库咖啡海峡两岸青年创业投资天使基金作用,投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创新等项目,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人社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开展“植根榕城”100个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至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组织推荐创业导师与优秀项目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升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将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推行“本土化”、“直通车”方式培养基层紧缺急需人才。支持市属高校设置相关专业,招收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农村户籍应届高中毕业生;加大教育、医疗、养老、护理等急需紧缺人才定单、定向培养力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不断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县(市)区的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提高至2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提高至15%。基层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仍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计人员、农技人员、国有林场技术人员,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以上,特别是到5个有脱贫任务县的农村基层服务的,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市、区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农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中级职务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聘任高级职务起到申报“高农高定”前,均须到乡镇及以下机构或地点在乡镇、村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累计12个月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教育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市级机关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完善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顺畅流动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人事档案由就业地(创业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计算工龄。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简化优化统一的就业手续办理服务流程,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列入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等待遇。在我市人才储备中心登记储备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至正常期满为止。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最低缴费额的50%、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到基层干事创业的热情和信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

  (二十一)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宣传在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良好导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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