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2-07-11 16:39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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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71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

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9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务协作贷款对象范围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在省工商注册的,且吸纳当地人社部门签订劳务协作对口地区的劳动者或者吸纳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含省内、外),省级劳务协作协议适用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市、县依此类推。其中对吸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2.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达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含补缴)为依据。其中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优先给予支持

3.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劳务协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劳务协作相关信息并报省厅备案。

、完善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

   .资格初审。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资质、项目投向、信用结构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初审结果反馈企业。

  3.资格复核。县(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对申请企业劳务协作及就业情况3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

  4.授信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等工作,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自主放贷。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原则上在人社部门复核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授信评审。

  强化政策支持

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部署,重视劳务协作贷款有关工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共同做好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申报。各级人社部门指导企业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为企业出具《劳务协作确认函》,主动做好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核实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做好企业贷款成效评估、统计、总结等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与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另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联系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孔阳0591-87525121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张郑怡0591-8856902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2620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

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劳务协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设立劳务协作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完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着力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助力推动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给予参与劳务协作企业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并撬动更多市场资源支持劳务协作。

(二)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坚持自主申报、客观评估、依法放贷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从实际出发,严格审核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不断提升劳务协作就业规模和质量。

(三)创新机制,务求实效。加强金融创新,优化信贷资金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劳务协作支持作用。有序组织实施,开展跟踪评估,做好统计分析,务求工作实效。

三、支持举措

(一)支持范围。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

(二)认定标准。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的标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50%),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发银行共同商定。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开发银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开发银行将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并将结果反馈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优先支持对象等因素,自主放贷。支持劳务协作成效突出的企业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申请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供开发银行进行授信评审放贷,开辟绿色便捷通道。

(四)差异化政策。开发银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对于劳务协作贷款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五)跟踪评估。享受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务协作贷款有关工作,将其作为支持转移就业、促进区域间人才流动、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重要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信息核对,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开发银行要做好劳务协作信贷工作,确保用于支持本地区劳务协作企业和项目的专项贷款高效、规范、安全运转。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日常联系和议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通过联合调研、专题会议等方式,明确支持方向与重点,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开发银行省分行制定本地区劳务协作贷款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申请标准、受理机构、办理流程、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稳妥组织实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三)加强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做好贷款“三查”,坚持防控风险,保证项目资产质量,切实防范项目的市场风险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聚焦项目就业带动成效,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逐步实行信息共享。要及时督促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吸纳带动就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四)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围绕劳务协作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网络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让更多企业知晓政策、参与申报。加强对劳务协作贷款支持成效的总结评估,围绕支持企业数量、带动就业成效、发放贷款以及利息优惠金额等起草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开发银行。

联系人及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石磊 010—84207459(兼传真)

薛鑫 010—84208059

国家开发银行普惠金融部

倪铭辰 010—68306303

  010—6830649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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