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就〔2017〕58号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1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厅要求贯彻执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质审核工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186号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16〕3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现就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 ,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四)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
(五)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省范围内创业、具有省外户籍的大 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省户籍毕业生。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 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 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七)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 ,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八)网络商户,指已在福建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申报审核流程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基层(社区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推荐、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财政部门贴息的程序,办理贷款及贴息手续。符合条件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具体表样由各地确定),向创业所在地基层(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相关部门(机构)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4.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注册的网络商户可不提供)或贷款项目计划书。
(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创业状态等,决定是否推荐上报县(市、区)人社部门。
(四)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查复核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等,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注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查通过的借款人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直接报送经办银行(适用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同时将审查未通过的材料退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转达借款者本人。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社局要根据上述规定,对照《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有关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细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的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
(二)各地要本着方便借款人的原则,在人社部门职能范围内尽量加快办理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为符合条件创业者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各地在将审查通过的借款人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直接报送经办银行后,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联系方式,方便借款人咨询贷款和贴息的政策规定、了解贷款和贴息的经办运转进程。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数据统计,每半年汇总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数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并抄送当地财政、人行等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