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2-02 11:07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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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社局、建设局(住建局),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局、住建局:

为更好地实施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6〕26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工资保证金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6〕269号)第一条规定差异化缴存缴纳。

企业在辖区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若发现有两个项目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按照榕政办〔2016〕269号第二条规定保证金额度2倍缴存,存在两个以上项目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在双倍缴存的基础上,每多发现一个问题项目追加30万工资保证金。

二、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认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6〕269号)中规定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认定责任单位做进一步明确:

1、施工企业是否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由建设部门认定,是否拖欠工资由人社部门认定。

2.施工企业近2年内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但能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及人社部门调查并及时解决工资支付问题的情形由人社部门认定;

3.施工企业近2年内存在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不积极配合处理,造成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围堵或采取极端手段讨薪等严重后果的,由建设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

4.施工企业近2年内存在多起多次(2次以上)欠薪行为,涉及人数众多且出现前款严重后果的,由建设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确认。

三、各级建设部门应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该季度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情况;各级人社部门应随时向同级建设部门报送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施工企业名单,由建设部门及时提供施工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对拟预存工资保证金以及已预存但须提高缴存额度的企业,由当地人社通知企业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对因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而须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对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而须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填写《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建设部门备案。

经审核认定后,由人社部门向企业核发《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2);企业必须按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备案。

五、经建设部门或人社部门认定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或提高缴纳额度,拒不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缴纳的,由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等措施惩戒。

六、施工企业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能及时配合解决的,可在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一年后,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七、施工企业符合解除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填写《解除预存工资保证金监管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对申请企业在辖区内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审查,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施工企业提供的材料由人社部门留存备查;经人社部门、建设部门同意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后,申请企业持《审批表》到指定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6〕269号)执行。

 

附件:1.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

      2.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3.解除预存工资保证金监管审批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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