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问题解答(二)

日期:2020-04-21 09:36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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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12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51日起施行。《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

根据《条例》内容,我们在此进行分类解答,今天推出的第篇主要围绕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解答。接下来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等需要关注的方面,推出系列问题解答。

 

一、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如何管理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注意哪些要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2、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3、法律责任: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法律责任: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有哪些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4、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五、用人单位应承担工资清偿责任的各类情形

序号

涉及主体

存在的情形

责任主体

承担的责任

对应的条款

1

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

清偿

《条例》第十六条

2

用人单位

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例》第十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3

用人单位

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

清偿,并可依法追偿

《条例》第十九条

4

用人单位

合并或者分立时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可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条例》第二十一条

5

用人单位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

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二十二条

6

用人单位

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条例》第六十三条

7

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

《条例》第六十三条

8

用工单位

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工单位

清偿,并依法追偿

《条例》第十八条

9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招用的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

单位或其出资人

支付

《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10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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