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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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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外办参加全省“走出去”境外安全及领事保护培训交流会

      4月28日,省外办联合厦门外办举办“走出去”境外安全及领事保护线上培训交流会。   外交部领保中心参赞代双明应邀做了一场“走出去”境外安全及领事保护知识培训,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外交部12308热线、中国领事APP等功能,对当前国际形势、海外安全风险以及“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如何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进行了深入解读和辅导。“走出去”企业代表分享了在境外开展疫情防控、做好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心得体会。   市外办、商务局、海渔局以及福清、长乐、连江等县(市)区外办参加培训。

  • 长乐国际机场为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提供国际航班优先值机服务

      4月24日,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优先值机的指示牌在长乐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正式亮相,这是继机场旅行卡专用通道开通之后提升我市国际化功能的又一具体举措。   为进一步实施强省会战略,加快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福州市外办在优化我市涉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在省商务厅(口岸办)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充分释放旅行卡政策红利,在长乐国际机场为旅行卡持卡人提供国际航班优先值机服务,为涉外企业“走出去”开拓深耕海外市场提供更大的便利。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福州市2022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 专场招聘会资助场次的通知

    ?各市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福州人才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搭建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供需对接平台,促进2022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经研究,我局确定了福州市2022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资助场次37场(见附件),现予公布。列入资助场次的招聘会一律对参会用人单位和求职毕业生实行免费入场。各招聘会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49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线下招聘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规定要求,妥善做好举办招聘会报批、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招聘会结束后,请举办单位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州市2022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资助申报表》(见附件2),及《现场招聘会签到表》、岗位信息表、现场照片(网络招聘会提供平台截图)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我局审核后按标准给予资助。联系电话:83337727电子邮箱:fzsbys@126.com?????附件:1.福州市2022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资助计划表? ? ? ? ? ?2.福州市2022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资助申报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 越南恢复对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的审批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后,个别APEC经济体曾对我方提交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采取拒签、停止审批的处理方式。近日,接外交部通知,自4月6日起,最后一个停止办理申签的越南已恢复对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的审批,并允许持卡人入境。至此,16个APEC经济体均恢复正常审批。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促进企业恢复发展,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助力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快兑现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奖补。春节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的通知》(榕政办发〔2022〕1号),各县(市)区要加快兑现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用工引工奖补、职业培训补贴等惠企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二)降低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三)缓缴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2022年因为疫情管控等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延缴期间可申请免收滞纳金。(四)落实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五)支持企业稳岗稳就业。对被纳入封控、管控区内的企业,且企业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不低于2022年2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的90%(含90%),根据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单家企业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所需资金从县(市)区统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二、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在岗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开展以岗位技能类课程为主的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推动企业稳生产、保岗位、促发展。(七)支持新就业形态专项培训。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需要,大力支持互联网营销师、无人机驾驶、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专项培训,鼓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根据培训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加大稳就业力度,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三、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八)支持企业共享用工。鼓励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共享用工。延续实施春节期间用工调剂补贴标准至2022年底,各类用工调剂平台(暂时歇业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能够组织闲散劳动力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组织顶岗实习的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重点企业调剂员工,且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在榕首次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区统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十)全面强化就业服务。落实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对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指定专人专门对接,及时掌握企业用工计划,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依托各级招聘平台,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促进人岗匹配。四、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十一)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延长失业补助金等阶段性扩围政策受理期限,对符合2021年申领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十二)延长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2022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建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园林中心、铁路建设发展中心、通管办:????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县(市)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总包单位到市级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含保函、保证保险)相关手续。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县级人社部门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查处。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每月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项目清单,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总包单位名称及开工时间。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总包单位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应督促其到市级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含保函、保证保险)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人社部门。三、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项目的,由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涉及违法发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四、市级人社部门每月末将当月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明细通报县级人社部门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比对项目清单,对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抄报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五、关于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2021年11月1日之前已缴纳的,按照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执行;2021年11月1日以后按照《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闽治欠办函〔2021〕18号)和《办法》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高新区工资保证金经办单位做好与市级人社部门工资保证金交接工作。六、本通知未明确事项均按《办法》执行。?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园林中心 ???????????????福州市轨道交通发展中心??????????????????????????????????福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022年4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高新区资源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规定。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四)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审批流程   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后,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批。   (一)申请人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除此之外,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申请人范围。   1.项目业主,即主体建设项目或勘查项目(简称主体项目)的项目业主。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且已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主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   2.主体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人时,除提供前述条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主体项目施工建设中标通知书。   临时用地项目申请人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项目选址。临时用地申请人持项目拟选址范围、建设依据文件及申请事由等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审核。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人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应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专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实地踏勘,论证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卫片执法等发现的疑似违法图斑,经核查确认为违法用地的,需进行整改查处等处置到位后,且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方可纳入选址范围。   四城区所有临时用地、其他县(市)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拟选址方案应征求市资源规划局意见。临时用地选址范围核定后,所在地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土地权属性质认定文件,明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土地权属。   (三)用地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提出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填写《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填写《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初审呈报表》,并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四)县(市)区审批(审查)。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实地踏勘,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临时用地所附属的主体项目批准情况;申请人、临时用地范围是否符合临时用地政策规定;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符合规定;   2.提交的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3.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4.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支付到位,土地复垦费等费用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5.土地复垦整治方案是否合理。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应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县(市)区资源规划局组织农业、水利、林业、造价等行业专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通过评审后出具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条件,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申请人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整治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其中土地复垦费用应当设立专款账户,县(市)区资源规划局、申请人、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三方监管协议,专款专用,共同监管。在申请人按规定缴存上述税费后,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初审意见,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批。   (五)市级审批。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将初审意见及初审申请材料通过政务办公系统上报,市资源规划局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临时用地申请人、项目用地、使用期限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主体、使用范围和年限进行审查;   2.对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等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资源规划局向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文件,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与申请人、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三方监管协议,申请人按约定时间预存土地复垦整治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后,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出具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系统备案。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三、土地恢复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恢复”,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占用八等以上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优先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批准文件中应备注土壤剥离及利用有关情况。   (一)复垦时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二)恢复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等。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三)费用支取。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经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应当自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银行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款帐户的监管。复垦验收合格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凭土地复垦整治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专款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整治费用。   临时用地复垦整治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应当向临时用地使用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责任的,或者复垦后经多次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复垦整治期限界满后使用土地复垦整治费专款账户中的土地复垦整治费用代为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应在决定代为开展土地复垦整治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整治。   (四)违约责任。临时用地拆除后,因人为原因致使土地无法恢复种植条件的,对原属于耕地部分,责成临时用地使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缴纳相应费用。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的,暂停受理所在县(市)区新临时用地申请及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人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的,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四、收回土地   (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县(市)区资源规划局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其中属第一类情形的还应按规定处罚:   1.临时用地使用人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交换临时用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或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的;   2.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3.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   4.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二)期满收回。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临时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涉及土地复垦整治的,临时用地使用人须按土地复垦整治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整治任务,经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   五、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对临时用地开展日常监管,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市资源规划局按年度开展检查,对存在违规审批、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整改。   (二)县(市)区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整治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通知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县(市)区资源规划局临时用地许可(含初审)申请材料   ? ? 2.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初审意见书(参考样本)   ? ? 3.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 ?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参考样本)   ? ? 5.临时用地复垦整治协议(参考样本)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31日   

  • 福州市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海〔202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2021年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国家海洋督察要求,全面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有效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为我市“十四五”美丽海湾建设奠定基础。   二、整治目标   在前期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一口一策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2022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工业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整治;纳入整治清单的沿海乡镇农村排污口、沿海溪流沟渠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分别整治完成30%。2023年底,基本完成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整治任务;纳入整治清单的沿海乡镇农村排污口、沿海溪流沟渠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分别整治完成60%,并形成新的整治清单开展综合整治工作。2024年底,对原纳入整治清单的排污口整治完成90%,新纳入整治清单的排污口整治完成50%。202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入海排污口无黑臭水体现象,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海岸带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得到修复与改善。   各地根据省、市下发的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前期整治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整治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分类综合整治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一个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加强沿海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工业排污口,责令拆除、限期恢复原状;超标排放的工业排污口,经评估水质符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标准,可被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无法纳管处置的,“一企一策”制定整治方案,长期超标、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加强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原料药、制革、农药、电镀、钢铁、石化等重点固定污染源的污水治理和尾水排放控制,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严禁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入海。   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钢铁、石化、电镀、印染、制药、制革、农药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牵头督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责任单位落实,不再列出)。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各地要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城镇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对于废弃排污口经确认后进行封堵,防止再次非法利用。近岸海域汇水区内的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尾水全面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地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合理布局,鼓励达标尾水回用,增加河流生态基流,改善入海河流沿岸生态环境。   牵头督促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沿海乡镇、农村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除外)。各地要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开展涉农排污口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榕政办〔2021〕96号)有关分类整治要求,按计划、按比例完成,将沿海5个县(市)区相关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行动计划的重点。城镇周边村庄污水,直接通过延伸管道纳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具备纳管条件且能被有效处理的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排放尾水应符合《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不具备纳管条件的排污口,采取三格化粪池等分散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尾水开展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厂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杜绝污染物排放;对已废弃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应及时封堵,防止非法不合理排放。农村排污口要实现垃圾、废弃物及时清理转运。   牵头督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水产养殖排污口。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分类施策,依法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海域内设置的养殖排污口;对接纳养殖尾水排放而导致纳污水体不符合相关功能区划的,应严格控制该水体汇水范围内的水产养殖规模,实施养殖清理工程,有计划地减少养殖面积;支持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工厂化养殖场开展尾水集中处理,原则上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排水水质符合我省今后制定出台的水产养殖相关排放要求,具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条件的,应限期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分散排污口,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推行生态养殖并实施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对现有养殖池塘进行合理布局,鼓励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稻渔综合种养和浅海贝藻养殖。   牵头督促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沿海溪流、沟渠。结合河长制、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态水系建设、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陆海统筹,加紧推进“源头管控”、“一河一策”措施开展;落实监管责任,将沿海溪流、沟渠等纳入日常规范管理,加强定期巡查和水质监测,优化实施以控制断面和水功能区相结合为基础的目标管理,至少挑选1条入海溪流开展探索总氮控制试点工程,逐步推动一批水质不稳定达标的入海溪流、沟渠等达到其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   牵头督促单位:市水利局(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雨污合流管渠排污口。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掌握排海雨洪水质情况;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污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针对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管网未贯通、支管不到位及运行有障碍等问题,通过封堵调排等措施进行整改,并编制项目实施清单。属于生活污水直排造成的水体污染,具备纳管条件的,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科学制定整改方案;确认已经废弃的生活排污口进行封堵,防止非法利用。市政雨水管道定期清理、维护和监管,确保排水通畅且旱天不排水;加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实现水质达标排放;对未来有排放可能的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2022年底前完成雨污合流管渠的项目实施清单,2024年完成雨污分流。   牵头督促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港口码头排污口。港口码头的设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或收集转运至有处理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防止污染物倾倒、混排入海。   牵头督促单位:市港口发展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其他排污口。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污口的整治规范。   四、整治具体要求   (一)核实基础信息。通过前期的摸排和整治,已基本掌握全市入海排污口的底数和基础信息,为使排污口基础信息更加精准和规范,请各地对所辖排污口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按照《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辖区入海排污口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排污口的名称、所在地及设置单位等基础信息进行一一确认,包括对原国家海洋督察排查的排污口信息的确认,杜绝出现命名不合理、错别字等现象,特别是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污口名称中需体现养殖主体。认真梳理排污口整治清单,对未纳入整治清单的排污口进行情况说明。有需更改排污口信息的,在收到本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属地政府盖章确认后,将信息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核实确认后,统一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更改。   (二)加快整治进度。各地应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开展“一口一策”整治,明确存在问题,确定整治措施、整治目标、完成时限及资金投入,扎实推进整治进度;根据整治开展情况,在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中给予相应的加、减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需报送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每年12月15前对整治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等进行总结归纳,报送总结报告。   (三)落实审批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应核实工业排污口所属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入海排污口备案情况,尚未办理的应依法补办;一个工业企业原则上设置一个入海排污口,存在多个排污口的,应进行管网归并整治,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依法论证备案;全面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严格持证养殖,依法依规做好养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做好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新增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备案。   (四)建立销号制度。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控,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附件2),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形成整治闭环,形成最终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排污口销号应由责任主体提出申请,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无误后形成销号档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予以销号。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将整改方案、整治成果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影像等资料进行上报存档。   (五)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大入海排污口监督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督促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对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后一个监控断面以下区域排放废水的,督促责任单位在岸边设置检查井,便于现场监督检查。   (六)注重经验总结。入海排污口整治应以达标整治、规范排放为导向,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加快谋划实施一批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港口码头污水整治、雨污分流改造等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整治模式方法。整治期间,每年10月底前,各地需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报送不少于2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的经典案例,经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呈报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力争向全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导,沿海县(市)区政府为本辖区入海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地应以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为载体,进一步明确涉海污染治理各方责任,并凝聚起海洋生态环境“大保护”的合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决策,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刀切”整改行为。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要勇于担当、不等不靠、主动作为、靠前行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同时,把入海排污口整治纳入“湾(滩)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湾(滩)长的作用,扎实推进海岸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网格化、常态化排查整治。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应积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的原则,将入海排污口整治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好入海排污口整治资金。积极争取生态水系建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小流域以奖促治等各类资金支持,落实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资金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符合市场化融资条件的入海排污口整治项目中长期优惠信贷支持。通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政府购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   (四)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上级要求,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倡导全民参与。各地应及时公开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相关政策、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展示整治工作进展及先进事迹,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涉及入海排污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2年“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7〕56号)要求,今年我市将继续评选出100个“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并分别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申报人须是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港澳台青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2.已在福州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的创业项目(工商注册时间为2019年4月-2022年3月);3.申报人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企业股东;4.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人或创业项目已获得省、市人社部门创业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申报当年度经省级人社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不再列入资助范围。二、申报材料 1.《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请报告》(附件3);2.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港澳青年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4.申报人员身份认定材料,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通行证复印件,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提供县(市)区就业中心出具的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复印件,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以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曾获得各类创业竞赛奖项的,可提供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6.提供2张以上反映近期项目发展情况的照片,内容包括:创业项目远景照片、整体近景照片,反映申报人创业、帮扶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图片。图片要求清晰(分辨率大于1080*960),并附简要说明。以上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情况照片电子版材料。三、工作流程(一)组织宣传(4月15日-4月30日)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应在辖区内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社区等广泛宣传,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评审工作和政策措施的宣传,鼓励动员在榕创业青年积极申报,推出各具代表性、不同类型的创业项目。(二)网上申报(5月1日-5月31日)申报人登录“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申报平台”(http:/218.66.66.249:6041/fzggfwwt-auth/loginperson,以下简称申报平台),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操作步骤为:选择企业用户→去注册→登录申报平台→点击“高层次人才认定”→点击创业项目申报→填写创业项目申报信息→上传附件→提交申请。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指导申报人规范申报。(三)实地核验(6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严格核对线上申报材料,发现申报信息填写错误的需及时反馈申报人予以修正。网上审核通过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实地考察至少需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其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资质和营业状况等进行现场查核,并收取被考察对象提前准备好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考察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考察完成后,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需在《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请报告》上盖章并填报《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汇总表》(附件4),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四)资格复审(7月1日-7月31日)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后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官网上公布资格复审通过名单(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rsj/fzrs/)。(五)项目评审(8月1日-9月10日)项目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两个环节(具体评审事项和时间另行通知)。评审专家将根据《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分标准》(附件5)进行评分,评选出100个“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进入资助范围,其中进入资助范围的项目中至少含10个港澳台青年创业项目和50个返乡入乡创业项目。进入资助范围的项目按照最终得分排名顺序,产生一等奖8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22名,优胜奖50名。(六)结果公布和资金拨付(9月30日前)拟资助项目将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扶持金将于9月底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其中一等奖资助10万元,二等奖资助8万元,三等奖资助5万元,优胜奖资助3万元。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高新区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工作落实。(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按照今年下达的就业目标,责任到考核中,切实完成创业项目申报任务要求,在这基础上,做好创业项目申报工作的宣传动员,广泛征集各类创业项目。(三)做好跟踪服务。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获得资助创业项目的跟踪,及时了解资助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项目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主动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地服务。在此基础上,填写《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年度跟踪信息表》(附件6),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要及时发现和树立一批自主创业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创业先进事迹,有效扩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工作的影响力,不断营造鼓励创业、扶持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五、其他事项(一)本通知所述的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时间为2017年至2022年;香港、澳门、台湾青年是指1977年至2004年出生人员;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认定申报人在项目注册开业前为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并出具相关证明;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指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经营场所在地为乡镇及以下的创业人员。(二)申报人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时,应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网上项目审核、实地项目考察时根据项目实际经营地址进行。(三)本次获2022年“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申请人在2022年至2024年三年内(以录取通知书时间为准)参加MBA、EMBA高层次进修学习,及时将录取通知书报备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毕业时,凭《毕业证书》可申领每人最高l万元的高层次进修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联系人:黄庆武联系电话:0591-83853051电子邮箱:fzrccb@163.com?附件:1.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经办机构名录2.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材料清单3.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请报告4.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汇总表5.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分标准6.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年度跟踪信息表?? ? ? ? ? ? ? ? ? ?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清流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绿水青山理念提升水系治理成效相关工作部署,强化全市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保障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水系周边生产经营性企业(场所)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水系周边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推进大江大河、小流域、城区内河、水源地等水质持续改善,确保全市省考以上水系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执法范围   1.五城区内河;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3.重要流域:闽江、敖江、龙江、大樟溪、梅溪等重要流域以及纳入省级考核的小流域;(省考以上断面水质情况见附件1)   4.其他流域。   三、具体任务   (一)五城区内河   定期开展内河周边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内河周边工业、医疗业、餐饮业、洗车业的日常监管,要求排污单位配套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场所)立即结合“散乱污”专项行动予以分类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五城区生态环境局继续强化内河周边污染源日常监管力度,每十天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函告各区建设、城管、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一次内河周边污染源联合执法检查。   2.支队会同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生态环境局每月开展一次内河专项检查,同时参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每季度的内河周边污染源联合执法检查。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应突出重点,每个季度针对直接向内河排水的(如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检查1次;每个月针对所检查内河周边的工业企业抽查3家以上,餐饮、医疗、洗车业抽查20%以上。   4.五城区生态环境局每个季度形成一批完成整治的污染源清单。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源头保障百姓饮用水安全“六个100%”要求,对县级以上水源地落实“321”巡查制度(即一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二级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准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千吨万人”及以下水源地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排查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以及周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生活面源等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期间已完成整改的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成效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对新排查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全面登记造册,上传生态云平台,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等,有力推进问题整治。依法查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要流域、其他流域   重要流域至少两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其他流域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主要开展以下方面检查:   1.畜禽养殖业。检查养猪(全市拟保留生猪养殖场见附件2)、养牛等畜禽养殖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是否存在超审批规模养殖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养殖场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源化利用情况等。   2.水产养殖业。检查鳗鱼养殖、牛蛙养殖、红虫养殖等水产养殖企业是否存在禁养区和限养区违规养殖情况;是否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环评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养殖废水是否达标排放等情况。   3.小水电站。根据《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水电站(清单见附件3)“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按规定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 等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行为。   4.工业企业及散乱污。结合全市开展的“散乱污”专项整治开展,重点检查流域附近石板材、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制药等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情况。严查流域附近工矿企业超标排污、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及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5.其他影响水质的情况。流域汇水范围内影响水质的其他因素,如道路基建、垃圾倾倒、网箱养殖、农业污染以及领导批办、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群众投诉举报等其他涉及流域水环境问题等。   (四)重点专项检查   依据2021年存在水质波动国省考断面清单以及近期问题线索,对仓山区白湖亭河、晋安区磨洋河、长乐区下洞江、闽侯县淘江、高新区安里河、福清市龙江、连江县牛溪、罗源县起步溪及牛溪、闽清县梅溪、永泰县大樟溪等水系开展重点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沿线排放口、小水电站、散乱污企业(场所),如排放口及附近断面水质检测存在超标的,开展溯源工作。于6月底前报送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同时推进问题尽快整改。   四、组织保障   1.“2022清流行动”应有效结合“双随机”开展,减少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率。   2.支队组织牵头开展“2022清流行动”,支队各科(中心、大队)按照联系片区分别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支队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梳理调度汇总工作开展情况。   3.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同时加强与县(市)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的联动。   4.各县(市、区)监测站负责做好监测保障工作。   5.市环科院、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工作部署。按照此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科学制定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2022清流行动”有序推进。   (二)认真履职尽责。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措施等,形成问题整改清单(格式见附件4),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环境问题应通报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并跟踪督促。原则上发现的问题1个月内完成整改,确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无法完成的,应注明整改措施与完成时限。   (三)做好工作调度。建立“清流行动”微信工作群,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支队包片的各科(中心、大队)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四填报完善调度表格。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在积极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每个季度以图文形式报送一篇宣传材料,突出工作成效。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四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增容标准认定审批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0〕2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用地增容标准认定审批机制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20〕88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入审查   园区管委会对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区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由园区管委会结合提升改造项目的产业类型、税收、投资强度等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属地政府研究。   项目通过准入审查后,园区管委会负责全程代办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报建手续。   二、方案管控   (一)建筑功能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建筑设计   1.间距: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厂房类型满足消防防火间距;工业建筑对外(含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间距仍应满足技术规定要求。   2.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不得设置飘窗及阳台,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及各类井道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可作为住宅用途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及非集中设置的卫生间沉池。   3.工业建筑主要柱距应不小于8米,建筑层高应不低于4.5米,并且不得在每层中部预留结构梁,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除外);工业建筑应设置货梯,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楼梯、电梯(货梯)宜集中靠四周墙体设置。   4.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应结合产业及项目实际需求在设计时统筹考虑建筑荷载,荷载应满足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5.工业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50米,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   (三)绿地率   工业项目绿地率应按不低于15%且不高于20%控制,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1.将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至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办公、宿舍原则上应按使用功能独立集中设置。   2.宿舍建筑层高不小于2.8米且不大于3.6米,宿舍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内廊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限制。宿舍不得设置成套住宅,不得设置厨房,不得预留燃气管道,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必要的操作间。   3.宿舍套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公摊)以下的占比不小于8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含公摊)。   (五)停车设置   鼓励开发工业项目地下空间,地面不宜设置小型汽车停车位,具体汽车数量结合设计方案确定。   (六)预制率装配率   提升改造项目供地和首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均早于2017年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作预制装配率要求。   三、全程监管   (一)土地出让合同监管   1.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园区内存量工业用地收储后公开出让的,项目建成(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为准)后,允许按栋分割出售。在土地出让前,属地区政府应会同园区管委会明确销售对象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业类型、税收贡献),经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出让方案,出让后写入出让合同。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出售,由竞得人自持。   竞得人按栋销售时,受让企业应经属地区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在签订销售协议的同时,与园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经济贡献要求。受让企业持销售协议、监管协议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   (2)园区外收储的工业企业以实物安置的,在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集中安置。多家工业企业集中安置于同一宗工业用地的,建成后按各自安置面积,分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再次处置时,应按安置面积整体处置。   我市已出台的涉及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登记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重点对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开竣工、土地用途等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二)履约监管协议监管。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项目属地区政府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履约监管协议监管,重点审查项目税收贡献、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税收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金补足,催缴6个月后仍未补足的,以增容部分的房产抵偿(按重置成本折算建筑面积),园区管委会指定受让单位接收,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上述事宜在协议中事先约定。税收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及考核年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1.税收贡献   (1)新出让用地、市政府批准项目提升改造上一年度企业税收贡献高于单位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核算税收贡献,单位建筑面积的年税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2)其他提升改造项目,按原审批建筑面积和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分别核算税收贡献,总税收贡献为上述两部分面积税收贡献之和。原审批建筑面积的年税收贡献,按既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以市政府批准项目提升改造的上一年度企业的税收贡献为基数计算;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的年税收贡献,按单位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元/平方米计算。   2.考核年限。项目竣工后第二年起连续监管6年,前三年为达产期,可按三年累计的税收要求整体考核。项目达产后,所在区政府按年度考核项目的税收贡献。   (三)项目施工审查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工业建筑荷载要求纳入图审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审查,不得违规增设结构梁。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施工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区两级联动监管。一是日常监督检查。属地区政府牵头,指导园区管委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重点监管产业类别、投资强度、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税收贡献、环保等事宜,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将问题及整改情况报送市直相关部门。二是年度联合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属地区政府、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等部门,对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开展年度检查,直至履约期限届满,检查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地区政府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内新出让工业用地和存量工业用地提升改造项目,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榕政办〔2020〕2号和榕政办〔2020〕88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总平面批复意见的项目,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继续沿用原增容审批机制办理相关手续;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满1年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本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4日

  • 全市村庄开展“六清一改”行动 到2025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提升

      建立红黄牌制度,不定期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适时予以全市通报……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获悉,《福州市村庄清洁“六清一改”行动方案》已于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接下来,全市范围内将开展村庄清洁“六清一改”行动,到2025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提升,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福建省关于“十四五”期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村庄清洁行动工作有关精神,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此次行动方案将“三清一改”拓展优化为“六清一改”,以“扫清楚、清清楚、拆清楚、整清楚、围清楚、分清楚、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抓手,努力建设“庭院美、村庄美、道路美、河岸美、田园美、山川美”的“六美”村庄,推动村庄环境从干净整洁向美丽宜居转变,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村庄清洁“六清一改”行动,是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抓,村作为主体单位组织实施,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鼓励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参与,并组织动员农民群众自觉行动,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培养形成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主动投身村庄清洁行动。   此外,为强化晾晒考核,各县(市)区应建立“月检查、季晾晒、年考核”工作机制,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调研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晾晒评比,每年组织一次全域性考核。市农村人居办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村庄清洁“六清一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适时予以全市通报。   为强化奖惩激励,各县(市)区村庄清洁“六清一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市对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并作为政策支持、项目安排、资金分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市里将建立红黄牌制度,对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督查检查发现问题,被市级以上单位通报等情形,视情给予相关县(市)区、乡镇红黄牌警告,并与乡村振兴“两单”督办、末位约谈等机制有机结合,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记者 陈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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