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0100-2019-0006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9-08-14
  • 标    题: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印发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应急〔2019〕138号
  • 发布日期:2019-08-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印发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榕应急〔2019〕138号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9-08-15 17:01

 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等工作,成立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陈仁德(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红城(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  晞(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  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刘承勇(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学初(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万震(调研员)

叶  健(副调研员)

侯敏利(副调研员)

陈  慧(副调研员,兼任常务副组长)

成  员: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常务副组长陈慧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政务公开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黄鹏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解下发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督促协调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抓好落实;

2.制定完善本局政务公开制度,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有关专题专栏建设和维护;

4.统一受理答复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政策法规处(宣教中心)职责

1.负责权责清单的调整公开工作,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协调推进“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公开、清理和解读工作;

3.负责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

(三)局机关其他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职责

做好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并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处室(单位)负责人要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分工抓好抓实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本处室(单位)职责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各处室(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承担本处室(单位)信息汇总、保存、报送、更新以及与办公室日常联系。办公室要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时限与公开方式

(一)主要内容。《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二)公开时限。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以网上公开为主,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发布。

二、公开流程规范

(一)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1.各处处长和具体公文撰稿人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要在局发文单上选择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2.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认定为“主动公开”;凡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认定为“不公开”;不属于上述要求范围的信息,可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3.转发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4.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5.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6.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二)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1.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在起草文件时,发文处室应在拟稿办文时提出公文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在本局发文单上公开属性一栏标注。如不同意公开,要注明不公开理由。

2.保密审查。发文处室负责人应对公文进行定密审核,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不公开”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征求局保密办意见。

3.审核公开属性。办公室核稿时,应对发文处室在办文时标注的公开属性一并予以审核。

4.审定公开属性。经办公室审核公文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公开属性。公文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按办文程序予以印发。

5.发布主动公开类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办公室应自主要领导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并按规定报送纸质文件到市档案馆供人查阅。

6.建立文件公开属性定期审查机制。由办公室和法规处,每年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文件,在征求起草处室意见后,应调整公开属性。

(三)非公文类信息公开流程。

由处室的信息采集人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处室负责人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重要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才可发布。经局领导审定后,将审批表交网站或微博微信管理员备案发布。

(四)政策解读流程。

1.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2.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预期等重大政策性文件,要在发布前主动与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积极引导舆论。

3.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解读政策性文件应遵循传播规律,把握好“时度效”,多使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便于理解的语言。

4.局主要领导、新闻发言人或分管领导,承担政策性文件的公开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本单位负责人、政策参与制定者、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队伍。

5.对拟主动公开且需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五)回应关切流程。

1.全面监测收集。安排专人加强对主要网络媒体及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健全舆情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本单位与宣传、网信、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相关涉事单位舆情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多层次舆情收集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2.准确分析研判。加强科学研判,借助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在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涉及重要民生事项的政策措施出台与实施前,预判舆情态势,提出解读回应预案。

3.妥善处置回应。一是主动有效回应。尤其对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工作,加强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及时化解误解和质疑。对政务舆情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二是构建立体回应渠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扩大回应信息传播范围。三是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第一时间发现、处置与发声。

4.强化督办协调。一是建立重大舆情报告机制。对舆情影响程度及后续发展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范围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及时向宣传、网信、应急、政务公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回应处置建议。二是健全协同联动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原则进行协同处置。

(六)公众参与流程。

1.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前,提前通过政府网站、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开。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制定和修改政策措施草案时对公众的合理化建议应予充分考虑。建立公众建言建议反馈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制度

(一)登记审核。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规范格式的申请表,申请人可根据我局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的《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提供的方式提交申请。

2.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室应认真审核: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填写联系方式的,将申请登记后留存。

3.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及时登记、编号。当面申请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对信函、当面等非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还应在2个工作日内登陆福州市政务公开监察系统按要求填报。

(二)办理和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

2.受理申请后,办公室应填写《阅办单》,根据申请内容,提出拟办意见。

2.属重复申请、已主动公开可自行查阅、信息不存在、非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制作信息,由办公室直接答复。

3.涉及具体业务的,根据局主要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处室承办。承办业务处室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处室分管领导审定,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4.承办处室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局办公室。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按《条例》及相关规定草拟告知书,经局领导审定后,告知书加盖局公章,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相关信息。

(三)办结和归档。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的申请登录网站后台进行办结,其他方式受理的申请登录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办结。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含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本局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处室的信息采集人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处室负责人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重要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才可发布;

2.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商同局保密办确定,确有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3.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公文类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四)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

五、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一)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联合发文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三)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六、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内容是否准确一致,时间是否及时,公开方式是否便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妥善答复,投诉举报是否得到落实等。

(三)社会评议一般采取公众评议的方式,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四)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吸纳、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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