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503-3000-2018-0009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8-09-0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监局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办〔2018〕112号
- 发布日期:2018-09-1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安办、福州高新区安办:
现将《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四〔2018〕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管四〔2018〕76号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安委〔2014〕17号)有关开发区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监管的工作部门,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5〕74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证明材料;安全评价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积极履行开发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
省政府已经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机制,省安监局是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把好开发区的安全关,并配合做好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工作。在引资项目上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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