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开文旅罚字〔2019〕第001号)

2019-12-16 09:56    来源: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字号:  

                         榕开文旅罚字〔2019〕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350122MA2Y3EWH9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姚祥伙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下宫乡夏乙村振兴路14号

2019年4月 29 日下午15时38分,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治耀(350105001)、樊象君(35170105820002)、林玫(35170105820003)对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上德村133号上德朱家宅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向福州市马尾镇上德村施工现场负责人吴成合(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场所进行了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德朱家宅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原单门独院的房屋原址上只留有部分墙体、杂石墙基、部分梁窗木构件、几大块石板和台基,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构件部分拆除或损毁,地上堆放大量青砖和破碎的杉木质构件,且近段时间连续降雨,在雨水浸泡下个别构件发胀、变形。经执法人员向吴成合了解,系由现场拆迁作业工人进行施工导致房屋损毁。

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上德朱家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福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朱家宅及周边施工作业,保护现场,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并依法对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吴成合见证了执法全过程。2019年4月29日下午16 时05 分,现场检查结束。

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2019年4月30日上午10时02分至11时30分,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祥伙委托吴成合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8张。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祥伙对其提供的委托书正本、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吴成合对其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予以签字认可。

2019年5月3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

2019年5月6日,我局向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关于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拆除未定级别文物上德朱家宅问题的整改函》,要求其1.立即停止维修工作,对遗存木构件进行妥善保存,并在外围拉置绿布和警戒线。2.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与我局对接,待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申报修缮审批事宜。

2019年5月10日,我局邀请市古建筑专家对上德朱家宅损毁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意见。2019年5月28日,蓝东阳、邱守廉、阮章魁三位古建筑专家向我局出具《关于马尾镇上德朱家宅现场踏勘的专家意见》,表示“经现场踏勘,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构件部分拆除或损毁,未损毁的主要结构、构件部分已进行整理并妥善放置保存,必须通过大修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场地上留有墙体、花基、部分主体木构件及台基等。”

2019年6月3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2.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8张,提取授权委托书、姚祥伙身份证复印件、吴成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姚祥伙委托吴成合前往我局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3.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接受卓辉(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派,进行福马路以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朏头、上下德片)建设。                                        

5.我局于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期间制作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上德朱家宅)》档案,说明上德朱家宅在三普期间予以确定的基本保存(维护)情况。

6.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8月13日颁发的《福州市马尾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次全国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榕马政办〔2013〕100号),节选“编号293,上德朱家宅,清,古建筑,马尾区马尾镇上德村133号”,证明上德朱家宅为马尾辖区的未定级别不可移动文物。

7.我局向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关于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拆除未定级别文物上德朱家宅问题的整改函》,证明我局立足职能定位,积极主动作为。

8.蓝东阳、邱守廉、阮章魁三位古建筑专家向我局出具《关于马尾镇上德朱家宅现场踏勘的专家意见》,表示“经现场踏勘,建筑主体结构及重要构件部分拆除或损毁,未损毁的主要结构、构件部分已进行整理并妥善放置保存,必须通过大修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场地上留有墙体、花基、部分主体木构件及台基等。”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上德朱家宅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期间,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拆除未定级别文物上德朱家宅问题的整改函》要求,对原上德朱家宅木质构件进行整理并妥善放置,防止风吹雨淋。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对接相关机构先期草拟建筑恢复保护方案,现根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文化市场(文物)重大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拟给予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2019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向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以及拟行政措施内容“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拟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与义务。

2019年6月13日,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向我局递交《听证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两份书面文件,告知我局其对拟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针对福建东杰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上德朱家宅,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恢复原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300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账号:1305120000042710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州市马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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