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水罚字〔2018〕004号
当事人:曾亮,男,19**年5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村洋村村墘36号,身份证号码:350125****0523****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8年8月8日未经审批在嵩口镇村洋村里进行河道采砂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政执法调查笔录(1份);
2、影视、图片资料(2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永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水利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泰县水利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