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3-1200-2007-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7-09-07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7]280号
- 发布日期:2007-09-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
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7]28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省环保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强化对违法企业后督察工作。同时结合今年污染总量减排、环保专项行动、闽江、敖江、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整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行政执法到位,督查跟踪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要求于
附件:1、省环保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闽环办[2007]23号)
2、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4号)
二○○七年九月七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
督察工作的通知
闽环办〔2007〕23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环保后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将按通知要求,强化对全省各地近几年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环境问题以及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工作,强化查处案件跟踪落实。各设区市环保局应该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的后督察工作,并将开展后督察工作的情况、意见和建议于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4号)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后督察 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东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环保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环保后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环境执法,完善后督察制度,提高环境法的效能,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现就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执法的后督察工作,是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的根本保障,是落实污染物减排各项措施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环保后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后督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迅速部署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责成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要建立健全后督察工作的程序、方法等相关制度,完善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全过程监督监管的长效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对环境违法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督察不到位的问题,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高效执法。
二、明确任务,全面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加强后督察工作就是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全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是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罚、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上级环保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是否执行决定,对逾期未申述或申述被驳回又不执行的企业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的要责令纠正;对违法不究,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和群众反复投诉又长期解决不了的污染问题,要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对有法不依、监管不力,污染严重的地区要实行区域限批。同时,上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效能进行评估,对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并就环境监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当前,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重点是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罚和执行环节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检查那些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以及关闭、取缔等措施的,是否依法作出处理,处理后是否执行到位。要重点检查以下几种主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一是对长期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的执行情况;二是对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排污单位,依法停产整治的执行情况;三是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作出停产整治或依法关停的执行情况;四是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的建设项目,依法停建、停产的执行情况;五是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执行情况;六是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执行情况;七是对“十五小”企业,依法取缔、关闭的执行情况;八是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限排、处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九是对实施流域、区域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限产、限排的执行情况。
四、完善制度,建立后督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后督察制度的建设是建立完备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更要督办基层环保部门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到位。我局将对国家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及各地开展后督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总局各环保督查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监管区域内环境执法的后督查工作,要对总局实施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监察通知等相关案件跟踪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后督察制度是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局将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组织调研,加以完善。请各地于
联 系 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闫景军 彭凯峰
联系电话:(010)66556449 66556465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后督察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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