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0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本《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生态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生态环境执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l.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  

  我局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定。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 

  (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局主要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州环境保护”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州环境保护”网站查询环境信息。 

  (五)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3358633 

  传真号码:0591-83337380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85层; 

  邮  编:35000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 

  (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向我局申请,不含向事业单位申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58633 

  传真号码:0591-83337380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85层; 

  邮  编:35000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路、103路、163路、162路、190路、307路等至东部办公区站下车即到;地铁线路可乘坐地铁4号线至花海公园站,步行出B出口即到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我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四)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流程图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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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七)申请人向我局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由各单位办理,具体方法和要求参照我局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