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6 16:56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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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申请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外地在榕企业的不良市场行为进行界定,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办理,对年度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工作予以规范,进一步完善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市建设局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修订了《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1、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业企业视为福州市本地企业,鉴于目前福州市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涵盖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本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注册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视同为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以自愿的原则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 

  2、进一步明确外地在榕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办理条件。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自申办年度保证金之日起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年度保证金(申办企业为施工、监理企业的,应办理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核实满两年以上):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转包受到行政处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拖欠工程款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社部门予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的。 

  3、明确不予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予退还年度保证金:①年度保证金交存未满三个月;②使用年度保证金参与投标的所有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尚未结束(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仍处于投标有效期内);③存在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情况。 

  投标人存在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①不予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②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 

  4、对获批年度保证金的外地在榕投标企业,市建设局将对名单予以公开。对投标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取消该投标企业已办理的年度保证金,并在信用中国、市建设局官网曝光其虚假申请年度保证金的不良行为;对于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市建设局将报送市信用办,予以曝光。 

  5、加强对在榕企业获批年度投标保证金后的行为管理。投标企业交存年度保证金后,在福州市辖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不良行为的,将取消投标企业已办理的年度保证金,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投标企业应在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应在黑名单管理期限满后,方可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应重新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 

  6、注册地变更至外地的企业不再享受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注册地由福州市辖区内变更至辖区外的,将不再继续享受以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名义办理的年度保证金,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在每年度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注册地已移出福州市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转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取消迁出企业以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名义办理的年度保证金。迁出企业应按照外地在榕企业办理年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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