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6-24 11:22 来源:福州日报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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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鼓楼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增强省会城市核心区产业辐射带动力,全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根据省市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总部企业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其中市级总部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执行;区级总部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分为综合型、职能型和赋能型三类。
  (二)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均按照区服务企业直通车机制执行,予以重点服务保障。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区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平台型企业该比例可放宽至10%。(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局)
  (二)在符合第(一)项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
  1.制造业总部企业(含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下同),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下同)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4.科技、信息、商务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等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5.文化产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35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6.旅游、餐饮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7.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三)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或350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区营业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15亿元(含)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区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
  (1)实收资本800万元(含)以上;
  (2)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
  (四)注册地在鼓楼辖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本条款中的纳税额和营业额(产值)计算可包括企业本部及在鼓楼辖区内的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沪、深、北、港交易所上市企业,且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成长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纳税额及营业额(产值)增速超过30%的企业;(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3.规模以上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款的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产值达2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产值达5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销售额达5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营业收入达3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4.大型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同一集团内多家企业符合条件,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的,由上级公司进行申报),连续5年注册地和纳税在鼓楼辖区,且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均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5.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内任意年度符合均可),可直接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
  (五)新引进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一议”给予认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镇、软件园)
  三、扶持政策
  对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3年安排。(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综合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职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职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赋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赋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15%给予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赋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2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25%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新引进总部企业属于新能源、光电信息、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供应链平台经济和文创旅游等鼓楼区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项目的,可按原奖励标准上浮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数字办、区财政局)
  5.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纳税额超1亿元的,可按原奖励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鼓励总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用于表彰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才。
  (三)人才激励
  1.教育服务
  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在鼓楼区的,其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企业服务中心)
  2.专项服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才,可享受高管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重要日期贺慰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优先推荐参选区级“两代表一委员”。(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卫健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十街镇、软件园)
  四、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街镇、软件园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政策有效期内视具体情况优化修订。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注册登记十二个月内达到认定要求的企业。其余达到认定要求的为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中的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认定年度或兑现年度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的最高年度。
  (四)企业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总部条件的,就高申请市级总部。在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方面,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高于市相关政策的,按就高给予补足;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区地方贡献金额的70%。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的,不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区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鼓楼区外或企业迁出鼓楼区等情况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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