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 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6 11:07 来源: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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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连江县政府曾于2016年出台了《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意见》(连政综〔2016〕182号)(2016~2020年),主要为了扶持我县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该配套意见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企业家大会精神,进一步延续对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支持,参照《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榕科〔2020〕306号)对上一轮科技创新配套意见进行修订形成《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并先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措施》(以下简称“县创新配套措施”)分为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激励自主创新。

  二、加大科技项目支持。继续保持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50%、30%和20%的配套奖励。

  三、提高研发机构水平。一是继续保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二是将省级奖励标准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通过省级绩效评估奖励标准从5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三是新增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0万元,对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是继续保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奖励标准规定比例给予县级奖励。二是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高奖励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将新认定的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奖励从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奖励标准从2万元提高至5万元;三是新增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企业的奖励,每培育一家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新增对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强化科技进步引导。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二等奖从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新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从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二等奖从8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贯彻《福州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新增对新获得省、市购买科技成果奖励,分别按照省、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新增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上述《县创新配套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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