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16 10:18 来源: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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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4月18日印发了《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梅政办规〔2023〕2号)(以下简称“《撤销暂行规定》”),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目前,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为597个,因自然原因如“7.9”洪灾等原因造成部分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为加强我县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为避免出现违法撤销现象,现拟制订《撤销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和《转发国家文物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榕文物保〔2022〕35号)精神。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和征求意见

  《撤销暂行规定》起草单位为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在闽清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均表示无相关修改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撤销暂行规定》(送审稿)已经部门法律顾问、县司法局与政府法律顾问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

  (三)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3年1月10日华智敏副县长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根据会议精神,对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4月18日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撤销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审查前期环节:明确我县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机关,规定可撤销申报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条件,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申报主体,撤销申报应提供材料,成立闽清县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第二部分审查环节:组织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申报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第三部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公布环节: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撤销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名单报省、市文物局备案。《撤销暂行规定》明确文物撤销条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把好撤销审查关,避免出现违法撤销、违法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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