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文件

日期:2022-03-17 11:07 来源: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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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市“抓龙头、兴产业、强经济”的战略部署,为全力提升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加快我区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推动我区建筑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制定过程 

  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形式对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度的调研,深入了解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原扶持政策及参考周边县市做法,多次征集各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长乐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含十条政策措施,各条政策措施大致内容如下:

  (一)鼓励扶持建筑企业发展

  鼓励在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300万元,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60万元,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20万元;勘察、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100万元,综合乙级的奖励5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奖励30万元。

  (二)鼓励新引进建筑企业

  对“回归”或“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综合甲、乙级资质的企业、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的奖励等同于相应类别企业资质晋升奖励;属地乡镇积极为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协助对接、项目承接、政策解释等帮助。

  (三)鼓励创优树品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取得省级龙头的;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荣获国家、省级工法等的我区建筑业企业予以50万-5万不等奖励。

  (四)加大财政扶持

  对年度贡献产值达5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建筑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产值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对年度贡献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产值的5%,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域内外工程

  依托本地项目优势,充分利用镇街优势,创建企业交流互动平台,业务对接平台,积极为本区建筑业企业牵线搭桥,推动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域内外工程项目建设,提高本区建筑业企业的本地市场参与度。

  鼓励房地产企业和工业企业(均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发包给与本区建筑企业,形成战略合作。

  (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继续推动新建建筑按一定比例的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鼓励与促成我区建筑企业通过与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合作,发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科技优势,参与我区以及滨海新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鼓励辖区内建设项目采用在我区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

  (七)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

  促进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企业高管或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加强职称评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及时为企业承接项目输送专门人才。

  (八)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用地需求

  合理安排适量土地,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大楼,筑巢引凤,吸收我区建筑业企业和外地企业回归入驻;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区设立经济总部和研发中心,用地属工业规划用地的,享受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同等待遇。属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该地段的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价及成本价确定。

  (九)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活动

  对无偿参加扶贫扶困、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服务和捐赠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30万元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区政府予以具文表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十)有关事项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乐区加大建筑业扶持力度促进税源增长实施措施的通知》(长政办[2020]21号)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2021年9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期间,扶持奖励政策按照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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