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清流商会发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榕民审〔2018〕52号
福州市清流商会发起单位:
你们提交“福州市清流商会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福州市清流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证号:51350100MJY3962963;法定代表人:林生;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小区(原山水丽景)16#楼1层02店面)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于每年0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重大活动应及时报告,登记事项需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福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