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榕城书画院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榕民审〔2018〕54号
福州市榕城书画院:
你单位提交“福州市榕城书画院注销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注销。
福州市榕城书画院(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总工会;登记证号:513501005122086301;法定代表人:黄幸真;注册资金:叁万元;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工人文化宫。注销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将印章销毁凭证,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凭证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福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