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第4期)

日期:2020-05-06 12:31 来源:摘自福建省民政厅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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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局与慈善社工司共同梳理了十个重点问题,邀请有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撰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分期连载,并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政务抖音同步发布,开展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这些问题既针对疫情防控中开展的慈善活动,也适用于广大社会组织日常开展的慈善活动。敬请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关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法专题普法宣传问题解答(第4期)

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何国科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于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有哪些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疫情期间,慈善组织以及相关的受益人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物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跟疫情防控相关。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应当做好基本的需求评估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尽可能是可以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果,减少和避免无关的工作负担,以及物资的堆积和不必要的浪费。

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疫情防治是一个专业工作,医护人员在前线抗战疫情,需要合格“装备”才能打赢战争,捐赠的劣质产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所以对于捐赠人也好,慈善组织也好,在捐赠或接受捐赠物资的时候,应当确认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慈善组织应当对捐赠物资进行检查,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物资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3.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物资,应该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价值根据以下规则来确定。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捐赠财产同类交易价值的证明(即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明确捐赠物资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签署书面协议。疫情期间,情况紧急不能签署书面协议的,可以让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或线上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快速的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5.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为了保证慈善捐赠的公益性,捐赠人不得指定其近亲属、公司职员、子公司分公司等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组织作为慈善捐赠的受益人。比如说,企业捐赠口罩给慈善组织,并指定慈善组织将口罩发放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使用。

6.慈善组织不得给捐赠人提供利益回报。捐赠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人不得以捐赠名义要求慈善组织给其提供利益回报,慈善组织在面对有利益回报的捐赠,也应该予以拒绝和纠正。

7.不得以捐赠物资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慈善捐赠是无偿的,国家对捐赠给予捐赠抵税的优惠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捐赠替代销售,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8.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疫情期间,医疗防护物资需求“十万火急”,慈善组织对于接受的物资,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第一时间将捐赠物资送到疫情防控工作一线,防止积压。对于定向捐赠物资,按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慈善组织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9.保证捐赠物资用于捐赠目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截留。疫情期间,慈善组织、医院等主体接受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呼吸机等捐赠物资,应当全部用于指定的捐赠用途,任何人都不得挪用、侵占,更不得将捐赠物资私分、销售。

10.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慈善组织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慈善组织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款物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慈善组织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三是刑事责任。根据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八、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其他方面捐赠的财物,慈善组织应该如何依法接收并办理手续?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也积极捐赠医疗物资,帮助开展疫情防控。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要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在公安部门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并将该捐赠活动向登记的公安部门备案,或者跟国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备案。

慈善组织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的中方合作单位如果慈善组织需要来自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的物资,也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慈善组织跟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办理临时活动备案的,可以在开展活动前十五日向慈善组织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1.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2.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3.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4.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疫情紧急来不及提前十五日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议及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咨询,是否可以先捐赠后补办手续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也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如果慈善组织并不属于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且被评定为5A级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省级的慈善组织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定为受赠人并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捐赠人,可以凭着慈善组织开具的《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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