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要点
时间:2013-09-11 10:23

  1、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自主创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创新科技企业间接融资

  对省百家重点企业、省市新增长点企业实现产值、税收增长目标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十二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4、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广科技保险工作

  对参加科技保险、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2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设立福州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继续按《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执行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奖金额度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7、推进标准和品牌建设

  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

  8、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

  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市属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对两院院士与企业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院士的报酬给予企业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10、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11、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1〕54号)

来源: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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