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17-09-20 15:46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有关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全市节能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政府《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73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现依据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组织申报2017年补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福州市注册登记,对已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未在福州市内注册的,申报时应在福州市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联合母公司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的范围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农村、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节能技改和节能示范项目,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在福州市内投资建设,并经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符合国家、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必须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含)。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双方项目资金的结算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且必须使用对公账户而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转账。合同中须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并且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当年度单家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若干个项目(在福州地区)累计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六)申报补助项目未获得过各级财政其他相关补助的。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

  2.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

  发电项目。

  3.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4.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5.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6.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7.10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8.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9.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10.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技术研发项目。

  三、项目的补助标准

  1.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

  2.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现场核查

  1.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中,其分支机构已覆盖福建的三家节能量审核机构抽选一家作为本次合同能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现场核查。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进行专项审计,申报项目补助的节能服务公司备齐相关投资证明材料供审计核查(含设备订购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发票等原始凭证)。

  五、上报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会同有关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一式3份。电子版1份(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每个申报项目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节能服务公司全称,严格控制文件大小,原则上每个项目材料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MB)。

  (一)封面和目录;

  (二)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附件1);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五)节能服务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每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

  1. 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2. 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

  4.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6.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8.实际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和设备供应商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9.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10.节能技改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1.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12.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复印件;

  13.用能单位承诺书原件(附件5);1

  14.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原件(附件6);

  15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等)。

  上述所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联合母公司进行申报,则需加盖母公司公章)或用能单位的公章。

  六、申报程序及审批

  (一)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愿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经信局上报项目资料,各县(市)区经信局和财政局于2017年10月16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福州市经信委,逾期不受理。

  有关节能服务公司在报送上述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还需登录省经信委网站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合同能源管理专项”,上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附件1。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保存”按钮,不能点击“提交”按钮)。

  各县(市)区经信局要设置网络申报时间,并在2017年10月16日前完成上网初审,逾期网络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二)市经信委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2017年11月初将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现场审核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按照专家会评审结果负责测算项目补助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经信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根据党政联席会议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下达资金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负责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七、其它

  1.市经信委能源处联系电话:83258331、83221473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87116766

  2.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或福州市节能服务网站上查询下载。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2.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3.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5.用能单位承诺书

  6.信用承诺书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

来源: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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