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02 16:40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任务分工,我委牵头施行了《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根据近一年来工信部和省里新增或取消的政策变化情况,我委对技术研发政策进行部分修订,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发展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一)至(三)条为保留政策。根据《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一年来的落实情况,以上三条执行情况较为理想,故予以保留。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删除了原政策第四条中的第2项“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因2017年起省知识产权局不再对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给予奖励,我市无法配套奖励,故删除。其余3项予以保留。 

  (五)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此条为新增政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2011年起开始认定,目前全国共424家,而我市仅有4家(福耀、新大陆、星网锐捷、福光股份),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扶持。省里从今年起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现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六)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此条为新增政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去年,工信部开始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今年,省经信委出台了《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为扶持企业“专特优精”发展,现对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500 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300 万元。 

  此条为新增政策。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去年,国家、省陆续组织实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工程,目前全国共认定5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国家印刷及柔性显示创新中心、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省经信委从今年开始培育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为加强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工作,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500 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300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来源:经信委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