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近日,省科技厅下发《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7]22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市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申请评价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2017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评价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程序如下:
1.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网上完成信息填报,并进行自评;
3.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
4.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赋予入库登记编号,发布入库公告。
三、评价时间
申请获得2018年入库登记编号并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资格的企业,需在
以上评价工作程序和具体指标说明详见附件3。
四、监督管理
1.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市科技局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进行抽查,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 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市科技局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3.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2018年及2019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联系方式
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曹文海 87114147
附件:1.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