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的特殊法规要求

日期:2021-05-13 10:32 来源:本网 浏览量:
| | | |
    相对于成人化妆品,我国化妆品法规体系对儿童化妆品有特殊的监管要求,下面就简要介绍几点。 

  基本概念:儿童是指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

  配方成分:我国法规除了要求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外,还要求生产儿童用化妆品必须首先对其安全性进行研究与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包括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另外,如 “水杨酸”、“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四)硼酸及其盐类”等成分是禁用于三岁以下儿童化妆品的,消费者看到类似成分要瞪大眼睛。

  标签标识: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比如消费者看到一个产品包装的正面是小熊宝宝图案,而该化妆品却不适用儿童,即可向药监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产品保障:所有儿童产品经毒理学检验,都应该是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

  其微生物指标的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来源: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