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2019-02-01 09:1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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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冻冷藏业是食品冷链物流业态的重要环节,是监管工作的风险点和难点,事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大局,为规范食品冷冻库的经营行为,加强冷冻食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食品冷冻库的仓储规范 

  冷库应当符合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的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的消毒、清洗、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冷藏、冰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定期校验温度(指示)计。 

  (三)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产品之间保鲜、贮存条件差异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冷冻食品进出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临近保质期的冷冻食品,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买者并做好记录。 

  (四)食品堆码应整齐,与墙面距离应不小于30cm,与地面距离应不小于10cm,与顶部照明灯具距离应不小于50cm;照明设备应加装防尘装置。 

  (五)需冷藏(冻)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存,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 

  新鲜的蔬菜、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择适宜的温湿度和贮存方法。 

  生鲜肉、禽应贮存于温度0~4℃,相对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 

  冷冻肉、禽、水产品应贮存于温度-18℃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 

  (六)农产品中心温度应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堆积、挤压存放。 

  (七)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有关要求,并建立使用登记台账。 

  二、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履行的义务 

  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履行市场开办者义务并落实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冷冻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督促冷冻食品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当审查入场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查验冷冻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应许可资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建立冷冻食品经营者档案;明确场内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三)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建立冷冻食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场内冷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经营者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冷冻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当严格落实“一进口一出口”管理。严把冷冻食品进货关:对不能提供入境通关单(或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等无合法来源凭证的食品,一律不得允许进入市场;严把冷冻食品出场关:实行验单出场,重点检查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对于无入库登记手续的产品及超过保质期或涉嫌违法的产品严禁出场,并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五)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冷链市场设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完善和提升冷链保障能力;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管理经验交流,定期对入场冷冻食品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六)冷链市场开办方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投入,加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对月台等区域进行无死角监控。同时,加大场内巡查力度,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入库冻品进行抽检,同时公示检测结果,对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通知货主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七)冷链市场开办方应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并与省、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将入场冷冻食品经营者逐步纳入信息追溯系统管理。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采集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备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食品冷冻库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身份证明,留存其复印件。确保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得为从事无证、照经营活动者提供食品仓储保管服务。 

  (三)检查并留存所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寄储的食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其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牲畜、禽类产品和无合法来源凭证的食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保证储存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建立食品进出库台账记录制度,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食品的品名、产地、进出库时间、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出库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食品进入冷冻库前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签订代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寄储方合法身份、营业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储存方式、委托代储食品标签内容等事项,同时要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定期检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食品质量,对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进行处理。同时,检查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及时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管理经验交流,定期对委托代储食品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八)建立所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有生产经营者资质、食品合法来源凭证、合同协议等材料,应一户一档,分类建档保存。 

  四、食品冷冻库出租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一)查验承租方的资质,确保承租方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不得将冷冻库出租或转租给未取得合法证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承租人合法身份,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储存食品类别等事项,同时要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发现承租方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冷冻食品经营者义务(包括自有冷库的食品经营者和向第三方承租承借冷库的食品经营者) 

  (一)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 

  (三)冷冻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冷冻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食品,不购进、不销售、不贮存来源不明或无报关单、无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食品。 

  (四)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信息。 

  (五)冷冻食品经营者提供的进口冷冻食品入境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国内冷冻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应当能够证明入场冷冻食品的安全性。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对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和食品进出库台帐,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冷冻食品的名称、产地、进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条件、供货者及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七)冷冻食品经营者查验留存的证明文件以及台账记录、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冷冻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冷冻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冷冻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冻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冷冻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冷冻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冷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十)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落实产品追溯信息上传义务,其余冷冻食品销售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落实该项工作。鼓励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六、冷冻库及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全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按照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冷链市场、冷冻库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检查冷链市场冷库保障情况;重点检查冷链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履责情况,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意见所列责任。 

  冷链市场开办方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主体责任,导致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检查食品冷冻库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冷冻库出租业主、冷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主体责任的履责情况,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所列责任。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及其有效期限。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冷冻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对国内冷冻食品应当查验检验检疫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 

  (五)对进口冷冻食品应当查验随货同行的由海关出具的通关单(或报关单)、进出口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以及国内进口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提货单等。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预包装冷冻食品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和裸(散)装冷冻食品的标识。 

  国内预包装冷冻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GB7718的要求,畜禽类农产品同时还应标示检疫标识。 

  裸(散)装冷冻食品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地、检验检疫标识和生产日期。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按照《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规定,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加盖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等。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开展冷冻食品抽检及风险监测,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冷链市场开办方、市场内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市场开办方和市场内冷冻食品经营者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者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冷链市场开办方、食品冷冻库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冷冻库出租业主、冷冻食品经营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冷冻食品,是指需冷冻储藏、运输的猪、牛、羊、鸡、鸭和鹅等畜禽屠宰加工后的胴体、分割产品和可食用副产品以及果蔬等食品。 

  (二)食品冷库,是指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用于加工和贮藏畜禽肉、蛋、水产品及果蔬类等食品的场所,主要包括储存库、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储存库包括具有维持货品温度于冻结点以上至7℃以下能力的冷藏库和具有维持货品温度于-18℃以下能力的冷冻库。 

  (三)冷链市场,是指为经营者提供专门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储存食品,始终处于低温状态并进行冷藏、冷冻食品集中交易的场所。 

  (四)冷冻库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由其进行贮存环境、温度、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的经营者。 

  (五)冷冻库出租业主,是指将冷冻库整体出租给食品经营者,由承租方自行进行管理维护的冷冻库业主。 

  (六)冷冻食品经营者,是指使用冷库依法从事冷冻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有冷库的食品经营者和向第三方承租承借冷库的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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