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解读

日期:2020-04-08 16:0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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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必要性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市各类企业延迟复工复产,复工后的不少企业,因前一时期停工停产和现阶段防疫措施原因,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为此,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多方调研听取企业需求,同时借鉴各地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制定的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0〕41号)。

  三、起草过程

  2月中旬,市局各职能处室即积极联系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困难,征集企业相关需求,并借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好的做法,提出相关措施,汇总形成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市司法局提出的相关修改意见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

  四、主要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从“全力全面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优化审批服务,实行先证后查、延期办理”、“强化监管手段,推进科学监管、精准执法”三大方面提出28条措施。

  主要包括:

  帮扶企业融资减负方面: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与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和专利保险项目对接(措施1);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对企业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督查国有商业银行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5);推动供电部门切实执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有关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治理,进一步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降价政策,推动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措施6)协调、推动广告产业园区、业主单位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广告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广告企业,鼓励、协调业主(房东)适当减免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进一步降低广告企业经营成本(措施7)。

  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方面:对疫情防控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提供重点支持(措施1);为疫情防控有关生产研发单位分析研判新冠病毒、开展确诊试剂研制、加快临床药物筛选等提供专利信息支撑和维权援助;鼓励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向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专利商标代理、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及维权援助等服务,并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措施2);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审批等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措施10)。

  优化审批服务方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审批服务,对急需现场办理的服务事项实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服务,通过多模式审批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措施10);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等有关许可证等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疫情防控期间新申办或变更有关许可证的,暂不安排现场检查、核查或评审,经企业承诺后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先予发证,待疫情解除后于年内适时组织现场检查、核查或评审(措施14-21);《食品经营许可证》暂未标注“网络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可在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标注“网络经营”(措施13); 放宽连锁餐饮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的申请条件,企业在全市的连锁经营门店信用等级评定全部为A级或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为A级的达10家,即可免于现场核查,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的,经做出承诺,可免于现场核查(措施22);福州市专利奖励项目申报有效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申报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措施23)。

  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推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网上办理,暂缓拟移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的现场约谈(措施8);审慎采取邮寄信函列异措施,在企业年报申报期间,对通过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2019年度企业年报结束后,视对应企业年报报送情况一并处置(措施9);获得2018年度及2019年度省市级“放心餐厅、放心食堂”荣誉称号的餐饮单位和列入本年度食品安全快检“哨点”的餐饮单位,可暂不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宽严相济执法方面: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销售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措施24);依法严查快查生产销售违规药品和医疗器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违反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措施25);对尚未作出处罚决定、案情涉及民生保障类物资,且经调查不含有严重危害行为的案件,以教育指导为主,在法律框架内予以适当处罚;当事人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配合调查的,允许当事人适当调整时间,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办理相关案件延期手续;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且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依法申请适当延期或分期执行(措施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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