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768号)有关规定,保障家庭存在不动产登记视同放弃保障资格,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
经我局核查,申请重新核定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中,1户保障家庭申报人罗丽梅名下存在不动产登记,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现重新核定20户保障家庭保障标准(见附件1);取消16户保障家庭保障资格(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D型保障对象调整保障标准名单
2.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D型保障对象取消资格名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