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2500-2021-0019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11-23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中发挥作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仲〔2021〕10号
  • 发布日期:2021-11-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中发挥作用的通知
榕人社仲〔2021〕10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1-11-26 09:0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高新区人社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法律援助中心:

近年来,我市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通力协作,在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多元处理机制中发挥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健全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沟通、协调及协作机制,双方应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交流、疑难案例探讨、技能竞赛等活动,联合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提升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水平

(一)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

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对来电、来访咨询,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按要求登记咨询群众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指引;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其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依法覆盖经济困难劳动者,为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重点人群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重点做好集团(集体)劳动争议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调解仲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在法律援助事项方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进一步推动落实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等事项的法律援助工作,探索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环节方面,要逐步实现调解仲裁活动全过程法律援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争议申请人,可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三)优化便民服务机制

加快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项目建设与应用,逐步实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材料转送、审批送达、案件承办等工作流程的网上办理和流转,通过信息化手段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优化核查程序,依法通过信息共享或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如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等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及集团(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有条件的地方要提供“立即受理、立即审查、立即指派”的“三个立即”法律援助服务,努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依法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监督管理

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实时更新办公电话、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公示信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12348福州法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健全工作台账,修订完善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五)创新服务内容

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应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以案释法等活动,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探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法律援助机构联合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律师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发挥专业优势。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的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律师等专业人员,经培训具备调解员资格的,可在上述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市县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发挥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实效。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案例正面教育,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典型案例,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积极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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