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有关事项的实施措施
时间:2018-08-24 10:01

   一、鼓励支持台湾投资者在榕独资设立医院或合资(合作)设立其他医疗机构。

  该项设置审批权限为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在申报过程中,省卫生计生委若征求属地意见,我委将予以支持。

  申报对接窗口及电话:福州市卫计委审批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15、116号窗口,联系电话:83622007。

  二、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一)申报条件:具有在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二)申报材料:

  1、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注册申请;

  2、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8、授权委托书;

  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批办结: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准予许可的,6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办结;不准予许可,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

  (四)申报对接窗口及电话

  福州市卫计委审批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15、116号窗口,联系电话:83622007。

来源: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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