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卫计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按照《关于建立和落实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榕行政〔2018〕146号)要求,抓好落实。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附表二:下放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承接部门的职责 |
下放文件文号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及技术人员执业许可 |
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和旧证换新证等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批处 |
业务指导及备案 |
各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程序,受理并办理本辖区护士注册,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
榕卫医﹝2014﹞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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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核发、变更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批处 |
业务指导及备案 |
各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应制定本辖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工作的具体程序,受理并办理印鉴卡,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
榕卫医﹝2014﹞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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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及技术人员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证登记、变更登记、许可证校验、许可证延续、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批处 中医处 |
业务指导及备案 |
各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根据登记权限制定具体程序,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数等信息,并依据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停业以及变更诊疗科目、床位数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18家社会办医疗机构按以上要求已于2015年底前全部调整移交到位。 |
榕卫医﹝2015﹞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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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医疗机构及技术人员执业许可。 |
涉及事项所有的审批项目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批处 中医处 |
业务指导 |
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承接辖区内市级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参照原审批程序和指南做好辖区卫生行政审批。 |
榕卫函﹝201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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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无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妇幼处 |
1、督促帮助落实各县区卫计局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2、监管各县市区卫计局按程序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确认。3、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街道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县卫计局报送市卫计委鉴定。 |
县级卫计局受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织实施鉴定。 |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榕委办[201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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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批处 |
供水单位(市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及部分二次供水单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对饮用水进行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各县(市)区卫计局 |
榕委办[2017]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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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无 |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批处 |
放射工作人员证许可发放 |
各县(市)区卫计局 |
榕委办[2017]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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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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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职责已于2015年移交给市安监局(榕卫函〔201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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