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11-05 10:25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予以印发,各县(市)区卫计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按要求抓好落实。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1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三、监管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由各级卫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3、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五、监管程序:

1、卫计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管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整改措施。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91-88521566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不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不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监管内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加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基本服务制度,按照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四)要建立医疗机构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要逐步实施诚信企业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经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机构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委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91-88521566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监管内容: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消毒产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计划,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以及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要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安全。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基本服务制度,按照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四)要建立消毒产品信息平台和消毒产品责任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不合格产品及产品责任单位名单、行政处罚情况等。要逐步实施诚信企业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机构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委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91-8852156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监管内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基本服务制度,按照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三)举报核查。对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四)要建立医疗机构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项目等相关信息。要逐步实施诚信企业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经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机构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委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91-88521566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监管内容:

依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针对医师未在执业注册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基本服务制度,按照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三)举报核查。对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四)要建立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医师相关信息。要逐步实施个人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经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机构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委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市场局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八、监管处室(单位):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91-88521566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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