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15 16:48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着眼于打击暴力杀医伤医、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细则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二)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六)取消惩戒对象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将惩戒对象列入各级“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七)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八)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项目实施机构)

  (九)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

  (十)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信息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市卫健委)

  (十二)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十三)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卫生健康行业和市场准入限制,被列入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可以在市本级医疗机构通报。

  (实施单位:市卫健委)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市级公安机关定期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细则采取惩戒措施。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市大数据委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细则发布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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