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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医保文〔2018〕7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8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5%提高至0.7%。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统筹费率由0.35%提高至0.7%。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