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陈桂文、林秋云、陈剑清: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1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