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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申请人郑兴与被申请人翁章惠、翁美华、翁玉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050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