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公告([2018]榕仲受字第526、527号)
时间:2018-11-12 来源:仲裁委 字号:大 中 小
三明市天一物流有限公司、曹刚、周云华、蔡学攻: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保税区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天一物流有限公司、曹刚、周云华、蔡学攻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526号),及申请人福州保税区大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天一物流有限公司、曹刚、蔡学攻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52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述案件现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00、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