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贤义、罗雪梅、郑瑞钦: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被申请人杨贤义、罗雪梅、郑瑞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452、456、460号) ,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9年10月24日分别作出[2018]榕仲裁字第576、577、578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