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委的立案、开庭等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议当事人、代理人近期需立案、提交材料的,请优先选择邮寄方式,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
二、疫情防控期间原定开庭如有变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进行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如需申请延期开庭的,请及时与办案秘书联系。
三、对于确需到我委办理相关仲裁业务的当事人、代理人,请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同时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到访人员采取监测体温等必要的防控措施。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敬请配合。
五、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拨打我委电话咨询(受理部:0591-83359054;办案部:0591-83312677)。
疫情防控期间我委的相关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我委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